為加強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,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,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的失信懲戒機制,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,市建設局聯合市交通運輸局、市水利局、廈門港口管理局、市規劃委、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出臺了《廈門市建筑市場“黑名單”管理辦法》(廈建筑〔2016〕1號),于2016年2月12日正式施行。現對本辦法解釋如下:
一、明確“黑名單”管理的適用范圍為在廈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設、交通、水利、港口等建設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,具體包括建設、代建、施工、勘察、設計、監理、招標代理、造價咨詢、檢測機構、預拌混凝土、建筑廢土運輸等企業或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。監管部門涉及市、區建設、交通、水利、港口、規劃、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。
二、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。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全市建筑市場“黑名單”統一平臺;市、區建設、交通、水利、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門各自負責相關工程項目的監管及信息采集;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的監管及信息采集。各信息采集部門報送相應市級監管部門審核并確定“黑名單”后,報送“黑名單”統一平臺公布。
三、明確列入“黑名單”的依據包括:行政處罰決定書、執法文書、生效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、事故調查報告、行為查處記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。
四、明確列入“黑名單”的情形和期限。明確規定了建設、代建、施工、勘察、設計、監理、招標代理、造價咨詢、檢測機構、預拌混凝土、建筑廢土運輸等企業或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“黑名單”的情形及期限,管理期限一般為自公布之日起3—12個月。
五、明確列入“黑名單”的程序包括:“黑名單”確定公布(包括信息采集、信息告知、審核確定、名單報送及名單公布等環節)、黑名單到期解除、期限延長或期限縮短等具體程序。
六、明確懲戒措施。對列入“黑名單”的企業和個人,在依法進行處理的同時,實施以下監管措施:一是與信用監管評價掛鉤;二是可作為工程項目招標或業務承接的信用要求;三是實行資質資格差別化監管;四是實行承建(建設)工程差別化監管;五是取消評優評先資格。
七、明確企業或個人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列入“黑名單”期間或處于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期間,視同列入廈門市建筑市場“黑名單”并實施相應監管措施,從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“黑名單”中解除的,對其實施的監管措施也予以取